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部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中心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部下属各中心负责人,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入党积极分子及普通群众要做好党外监督工作。
第七条 结合我部内部管理和业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的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提高中心党员干部反腐防变的自觉性和抵抗力。
第八条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部宣传橱窗利用率,张贴相应时政的党风建设宣传资料等。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材料,研究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自查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条 部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权利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总责,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部门的重大经济活动由部领导班子共同负责把关,切实执行落实“三重一大”和“校务公开”。领导班子成员做到收入公开,自觉接受学校和本部门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每年的述职中要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专门内容。